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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男方每月给岳父母3000元赡养费,离婚后还要继续付吗?法院判了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06-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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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妻子在婚内签下协议,约定每月给岳父母3000元赡养费,不久之后两人离婚,岳父岳母却要求前女婿继续按月支付赡养费,这个要求合理吗?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这样一份判决书,经过两次诉讼,法院驳回了岳父岳母的上诉。

婚内签下协议

离婚后前岳父母索要赡养费

1976年出生的男子小佟,是一名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和1986年出生的孙小丽(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26日,经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2019年10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中,岳父孙老、岳母杜老主张依据孙小丽与小佟签订的协议,由小佟支付赡养费共计142500元,赡养费的时间期限是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47.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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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孙老、杜老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孙小丽与小佟签订的标题为《证明》的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1、男方认可男方名下小区房产是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完成;2、男方同意天津房产在孙老、杜老居住期间绝不打扰,并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3、男方同意本证明是女方代书写,但全权代表男方意愿,并理解意思完全内容,且同意婚内再购任何房产均为女方姓名和所有。女方同意,若双方儿子佟某2将来孝顺女方,则女方可以考虑将房产给其佟某2享有。

小佟则辩称,该协议系在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孙小丽要求下签订,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孙小丽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另查,在之前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上述协议之内容及效力。

前岳父母要求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孙老、杜老依据孙小丽与小佟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之约定要求小佟支付赡养费,该婚内财产协议为孙小丽与小佟签署,该约定仅涉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为约束孙老、杜老以及小佟之间的权利义务之约定,故孙老、杜老依据上述协议要求小佟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于2020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老、杜老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岳父母上诉:

协议只要不违法就有效

孙老、杜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小佟给付孙老、杜老赡养费142500元。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肯定并鼓励基于姻亲关系的赡养行为,赡养是单务法律行为,本案中的赡养为约定赡养义务。姻亲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孙小丽与小佟签订的《证明》合法有效,孙老、杜老基于该《证明》约定主张权利应得到支持。

小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老、杜老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查明,孙小丽和小佟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孙老、杜老亦称在孙小丽与小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要求小佟给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佟是否需承担给付孙老、杜老赡养费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小佟与孙小丽结婚后,与孙小丽的父母孙老、杜老形成姻亲关系,在小佟与孙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小丽在其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父母赡养费。小佟与孙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证明》,该证明具有财产约定的性质。且已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此为依据。

双方虽在《证明》中约定了:男方同意……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但该约定亦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不必然在小佟与孙老、杜老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现孙老、杜老在其女孙小丽与小佟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小佟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小佟与孙小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依据不足。孙小丽和小佟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小佟与孙小丽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小佟出于对孙小丽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孙老、杜老的赡养,是其自愿的行为,亦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赡养,而非以个人财产支付赡养费。孙小丽与小佟签订标题为《证明》的协议,该协议仅涉及孙小丽、小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孙小丽 和小佟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孙老、杜老依据上述协议要求小佟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老、杜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七十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孙老、杜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